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源;水土流失将会带来多种危害。根据近日发布的《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东莞将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此外,东莞还将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单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
为了规范本市水土保持活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东莞制订了该《条例》。
《条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地质灾害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本市重大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此外,在西部、北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应当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重点保护好该区域的江心岛(洲),重点治理因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道路修建等城市化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
在东部、南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应当实施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以水源涵养、保土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项目引入量、大规模采石采矿活动和大面积林木采伐活动,加强对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与自然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管护,维护好该区域水库互联形成的原生态山水交错格局。
同时,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在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项目时,除必需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蓄水新技术等形式代替硬覆盖,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茅洲河、挂影洲围中心涌、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以及东江等河道整治力度,通过河道清淤,建设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产,最高罚50万
根据该《条例》,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制定时,针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书面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否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的设计、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
在滑坡危险区采石,单位最高罚20万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陆地施工和水底清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设置边界清晰、防护措施完善的消纳场所。消纳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容积以及其允许消纳的废物种类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消纳场出入口设置告示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砂、石、土、废渣等渣土的处置与管理责任。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废渣等渣土应当进行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同时,禁止在河道、山塘及其周边地带,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湿地区域,其他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否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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